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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消及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19-08-14 15:54:29   浏览次数:738

已经取消及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和公布

2.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审批

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专项验收

5.船载货物污染危害性质评估机构认定

6.船载化学品安全运输条件评估机构认定

7.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

8.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签发

9.引航员注册审批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0.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11.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12.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13.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取消:

14.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修改《海安法》,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修改《内河条例》,取消:

15.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修改《船员条例》,取消:

16.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修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

17.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修改《海环法》取消

18.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

19.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20.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

  1.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2. 船员服务簿签发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下放:

    23.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下放:

    2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公布下放:

    25.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26.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2019年6月下放:

        27.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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