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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交通运输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
受理机关:海南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分支海事局(国内、港澳航线船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盖,规划本系统(行业)海上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和电台标识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的海上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并对其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海上无线电波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六条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子项:
1.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2.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一)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许可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提交材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核发/换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
1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电子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电子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
3 | 标准设计图纸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版 | 1 | 适用于纸质申报时 | |
4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适用于配备、安装、使用卫星通信船站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电子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电子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3 |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 | 原件 | 纸质版 | 1 | 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
4 | 补发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适用于补发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审批(注销申请)
执照无需单独注销,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实施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结果:《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业务不收费,频率占用费暂不收取。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二)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审批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许可条件:
申请标识码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申请船舶呼号条件
1.船舶或设施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需要使用船舶呼号。
提交材料: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核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电子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2 | 所有权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舶已经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可免于提交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电子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4 |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 | 原件 | 纸质版 | 1 | 适用于纸质申报时 |
5 | 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
6 | 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变更/补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电子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电子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3 |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 | 原件 | 纸质版 | 1 | 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
4 | 补发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适用于补发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标识码审批(注销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电子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电子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船舶呼号随识别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实施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结果:港澳航线内河船舶、国内沿海船舶及国际航线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蓝证);内河船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绿证)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业务不收费,频率占用费暂不收取。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9号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办理流程:
二级审批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核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