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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政务办理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外国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指护照;法人、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材料指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指法定机构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二)委托办理证明材料。除明确要求不得委托办理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可委托办理。委托办理时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合同以及服务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海员证、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于提交委托书及船员身份证明。
(三)原件及复印件要求。
1.申请材料中标明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政务办理人员核对原件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
(四)申请书提交要求。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材料要求提供申请书的,需提交纸质申请书原件。
(五)申请材料信息共享要求。
1.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证书、文书的,由政务办理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申请人免于提交。
2.其他行政机关签发的可通过官方信息系统查询的证书、文书,政务办理人员可通过官方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的,申请人可免于提交原件。
3.海事船员管理系统已经采集的证书、照片、考试成绩等信息,由政务办理人员通过船员管理系统共享获取,申请人免于提交。
4.海事信息化服务系统中已经收集的证书、文书、考核结果等信息,由政务办理人员通过系统共享获取,申请人可免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