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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船舶名称核定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管辖,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海事局管辖
受理部门: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局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
申 请 人: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或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具备条件: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5.船舶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等级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办结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