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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船舶名称预留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分支海事局(国内、港澳航线船舶)
适用对象: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或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确认条件: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子项:无
提交材料:
船舶名称预留(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党和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船舶所有权变更后仍沿用原船舶名称的,应提交原船舶所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舶名称预留(变更名称)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船名变更原因书面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给予预留的,核发《船舶名称预留告知书》;不予预留的说明理由。船舶名称预留变更名称时,在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公告30日内无异议的,办理船名变更登记手续。(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儋州市洋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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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一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定: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定人员。审定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受理人员和审定人员为同一人的,应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