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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登记
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管辖,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海事局管辖
受理部门: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局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2.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仁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证明文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