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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18-06-12 04:48:07   浏览次数:1372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辖区未设海事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辖区未设海事处)、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4.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本项许可中,除需要现场核对的证书文书资料外,需要船方或代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可通过网络填写表格申报或上传附件的,可免于提交纸质复印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免于提交

    2.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传功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到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三条: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预计到达港口一星期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填具规定的报表,向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并在到达港口之前二十四小时(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在驶 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到港时间、前、后吃水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报告。如预计到港时间有变化,应随报告。船舶在航行途中,因遇险、发生故障、船员或旅客患疾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进港或返航,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报告。第五条: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呈报出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经检查发给出口许可证后,才可出口。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签署意见;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签发《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核发《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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