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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文书签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2 11:06:42   浏览次数:2781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中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

1.航海(行)日志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2.轮机日志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3.车钟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4.《垃圾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5.《货物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6.《油类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提交材料中,相关证书或信息在海事管理机构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可提供材料清单代替;换发、补发证书的,提供原证书或复印件即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1年第5号)11航海日志;12:轮机日志;13:车钟记录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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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海事局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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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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