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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船舶文书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中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
1.航海(行)日志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2.轮机日志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3.车钟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4.《垃圾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5.《货物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6.《油类记录簿》签注,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签注申请书;
(2)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免于提交)。
提交材料中,相关证书或信息在海事管理机构信息系统中可查询的,可提供材料清单代替;换发、补发证书的,提供原证书或复印件即可。
办理依据:
1.《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薄的通知》(海船舶[2004]107号)全文
2.《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航海日志》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572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籍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2016修正案的通知(海危防[2018]56号)全文
4.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港监字[1997]316号)全文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