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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事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二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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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海事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第一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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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分支海事局(国内、港澳航线船舶)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5号)第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海船舶〔2004〕245号)第二条 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子项:无
确认条件:
1.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2.船舶已取得中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
《连续概要记录》(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6 |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7 | 船舶管理人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的,还应提交“管理协议”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8 | 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继续从事国际航行的,还应提交: ①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因注销登记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②签发①中所述《连续概要记录》前,船舶持有的所。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变更项的证明材料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
《连续概要记录》(毁损/灭失补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书面申请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毁损/灭失的文件清单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连续概要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9号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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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三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初审人员、复审人员与审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