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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
适用对象: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设定依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子项:无
确认条件: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 已取得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新建船舶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信息卡(重大改建船舶时);
3.已签订船舶建造(重大改造)技术合同,或已取得船舶建造图纸的初步申请确审;
4.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已经得到批准,和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1.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建造完工;
2.海事管理机构已在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加盖印章;
3.船舶检验机构已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加盖印章。
提交材料:
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新建船舶提交已取得《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免予提交 |
4 | 中国籍拟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免予提交 |
5 | 中国籍拟重大改建船舶或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中国籍免于提交 |
6 | 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及其复印件(如船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7 | 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8 | 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9 | 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如有时 |
10 | 经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和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5 | |
11 | 验证报告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适用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 |
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及其复印件;或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含限定船舶于2个月内配齐完工图纸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及其复印件,及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条件证书及其复印件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与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为非同一机构的,前述含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应移转并经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
4 | 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原件;或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在建船舶的买卖合同及其复印件或转让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仅适用于原拟登记为非中国籍的在建船舶如拟更改登记为中国籍 |
5 | 经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5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现场确认完成后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Ⅰ/Ⅱ)》(一式五份)上确认盖章;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并告知理由。
可否网办:是(申请阶段)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办理流程:
二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查: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
审查人员与审定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