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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
适用对象:申请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全文。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第二条 人事部与交通部、农业部成立注册验船师资格(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考试办公室,分别设在交通部和农业部,负责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有关各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分别委托交通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会同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或管辖)区域内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申请人学历或学位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申请人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按照报名条件需要提供工作经历证明的 |
5 | 已经达到免考要求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申请免考人员适用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结果:审查合格的,核发准考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准考证。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
项目 | 理论考试 | |
初考 | 补考 | |
注册验船师考试 | 345 | 170 |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办理流程:
一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定: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定人员。审定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受理人员和审定人员为同一人的,应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