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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管理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分支海事局(限年审)
适用对象:境内依法设立拟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机构
设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子项:无
许可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提交材料: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的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6 | 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延续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的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6 | 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年审)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海员外派机构年审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注销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法人依法终止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注销证明文件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自由贸易试验区除外)
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9号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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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三级审批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初审人员、复审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核。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