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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2 12:56:44   浏览次数:1748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人:境内依法设立拟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机构

具备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提交材料:

1.初次申请海员外派机构提交材料及填写标准: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 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的填报标准:

①“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内容可包括机构发展历程、机构的综合实力、机构满足规定的资质条件分析、海员外派规模(合作的境外船舶船东资信、年度海员外派人数、年底实时在船人数等)、已建立的规范管理运作模式、发展方向与业务特点等。对于不具备从事海员外派业务经历的机构,可选择性介绍上述内容。

②“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应加盖机构公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的填报标准: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应按照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打印,并加盖机构公章。填写的重点要求如下:

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其中,机构名称、住所所在地应当中英文对照填写;注册资本栏中应说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实缴货币资本情况。

②住所所在地,应填写机构住所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③机构属性,应填写机构所有权(股权)性质,如:国有、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事业单位等。

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为机构所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⑤实际办公场所地址,应填写机构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固定场所的详细地址,中英文对照填写。

实际办公场所与企业登记住所不一致的,实际办公场所应与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属同一省级(或直辖市)行政区划。

⑥相关资质情况,可填写机构在申请时具备的相关资质,如:海员证申办单位资质、国际海运辅助业(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资质、商务部批准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以及其他与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相关的经营资质,并说明相关资质证书的编号、有效期、最近一次通过年审的时间等情况。

⑦专职管理人员情况,应填写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姓名、所在岗位(部门)、所持适任证书类别等级职务及证书编号、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合同编号等。

⑧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应当填写上述管理人员的数量、姓名、所在岗位(部门)、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情况、与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合同编号等。

⑨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填写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制度名称、建立运行时间、有效运行情况等)、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情况。如经第三方认证的,还应说明认证机构及认证情况。

⑩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应对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故意犯罪情况作出书面声明。

⑪其他情况,可填写本申请表中未列明的填报项目,如可体现本机构在自有海员队伍建设(规模和职务占比等)、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能力或水平的相关情况。

⑫机构声明,机构应最终核对并确认本表所填写内容和申请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经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①所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包括正本和副本。

②执照或证书,应当合法有效。

③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执照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材料;

①其中,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a应出示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复印件。b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c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④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②专职业务人员(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a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的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b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c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业务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d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的说明文件,应包括机构上级隶属关系、内部部门设置,各工作岗位的具体人员姓名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所提交的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服务业务报告制度,满足规定要求,并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编制成册。

申请机构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申请材料的编制、整理和装订:

①均统一采用A4规格打印/复印,逐页底部标注页码,逐册编制“目录”(材料名称、页码范围等),并按正式出版物标准装订成册。成册材料的封面和侧面,标注申请机构名称及申请项目(如: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材料)。

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列明的提交材料顺序整理。其中,海员外派管理制度可单独整理成册,但应剥离与海员外派业务无关的机构管理制度,以“完整、精炼”为原则提交制度文件材料。

③整理成册的申请材料,至少应一式两份,一份随申请一并提交,另一份供现场核查时对照使用。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

自有外派海员名册,应按照“自有外派海员名册”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名册中仅填写符合认定标准的自有外派海员;名册中的自有外派海员数量应在100人及以上;自有外派海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所持船员服务簿等证明材料,可在现场核查时出具。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①海员外派备用金,系指由海员外派机构交纳,用于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境外突发事件责任时,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的专用款项。

②备用金的缴存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③海员外派机构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银行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足额缴纳备用金,接受主管部门有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缴存、补交、退还及动用的管理规定。

④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海员外派机构应选择住所所在地信誉良好、服务水平优良的银行缴存备用金。

(10)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文件,依法完成登记注册。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2.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提交材料:

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应对申请机构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符合情况进行逐条说明,对海员外派业务开展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运作情况、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介绍,以便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等进行审查。

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3.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年审,提交下列材料:

①年审申请文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年审申请表);

②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应对申请机构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符合情况进行逐条说明,包括对海员外派业务开展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运作情况、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介绍,以便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

③《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副本(适用于纸质资质证书)。

4.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信息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②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化,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未发生变化的,海员外派机构无需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但应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实际办公地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地址不一致说明等材料并配合做好登记和现场核实。

5.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应提交“《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并按照表格(详见附件5)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

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适用于纸质资质证书);

③法人依法终止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注销证明文件;

④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或法人依法终止的,还应提交其对外派在船海员做出妥善安排的方案及2年内有效的海员外派备用金缴存凭证或者保函。

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

根据2023年9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及《海员外派机构管理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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