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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签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2 12:52:55   浏览次数:1664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员

具备条件:

    1.申请人所持证书的签发国符合以下要求:

   1)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符合STCW公约要求;

  (2)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3)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低于我国的相关标准。

  2.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提交材料:

    1.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2.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第九十七条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五条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三十六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第四十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船员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承认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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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898-6862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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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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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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