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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适用对象:100总吨及以上海船、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驾驶和船舶电子专业技术人员;海港(内河)引航员;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海船、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轮机专业技术人员。
设定依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人劳字〔2002〕293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子项:无
确认条件: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2张两寸免冠证件照片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2 | |
4 | 海船(引航员)适任证书,内河适任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员管理系统可查询适任证书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
5 | 船员服务簿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适用于海船电子电气员,用于校验船上服务资历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发放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符合发放要求的,不予发放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儋州市洋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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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一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定: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定人员。审定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受理人员和审定人员为同一人的,应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