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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船员个人信息采集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三亚海事局
适用对象:办理海员证的人员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海船员〔2019〕434号)第六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船员适任证书(含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渔业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人电子证件照片、手写签名及指纹信息(个人信息采集标准见附件3)。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上船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海员证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委托书。
申办渔业船员海员证还应提交渔业船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及其复印件,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及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还应提交该公司与雇主订立的劳务合作合同及其复印件。
申请办理海员证前应完成船员个人信息采集;上述材料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六个月内正面白底彩色免冠证件数字照片 | 原件 | 电子版 | 1 | 刻光盘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采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说明理由。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可否网办: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办理流程:
一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定: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审定人员。审定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受理人员和审定人员为同一人的,应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