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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2 10:41:05   浏览次数:2281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辖区未设海事处的)、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辖区未设海事处的)、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危险货物)

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污染危害性货物)

具备条件:

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提交材料: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适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6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材料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6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7)交付运输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固体散装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8)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安全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证书、船舶适装证书或符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6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3)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5)托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6)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

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

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办结期限:航次申报24小时内,定期申报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主管机关签证栏里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人和日期;定期申报的,还应注明批准的期限。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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