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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2 10:28:49   浏览次数:2419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船舶污染物的处理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

2.污染物接收单证复印件;

3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方案、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处理报告等)。

办理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单证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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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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