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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0 11:29:06   浏览次数:2892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管辖,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海事局管辖

受理部门: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局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其中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二)新建船舶、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的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七)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船舶所有人已知晓本船舶抵押权登记情况的说明材料。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三)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四)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五)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六)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八条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十三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三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二)船舶技术资料;

(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交的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应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三)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四)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

(五)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六)因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单位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者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和交接文件;

(八)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

(九)自造自用船舶或者其它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二)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三)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四)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五)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六)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变更项目证明文件和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变更涉及其它船舶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对其他登记证书一并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因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灭失和失踪,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依法拍卖后,新船舶所有人可以凭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并交回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由船舶登记机关公告作废。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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