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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2-23 13:13:28   浏览次数:573

琼海危防20242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澄迈县、文昌市、琼海市、乐东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临高县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分支海事局,各集装箱、干散货、客滚、邮轮和客运码头,各岸电供电企业,各有关航运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促进海南省水运绿色低碳发展加强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安装(改造)

海南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协同推进海南籍新建船舶(含港作船舶)受电设施安装,支持和鼓励现有海南籍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新建和现有海南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改造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新建海南籍船舶投入使用前应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完善港口供电设施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20243月底前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进一步提升集装箱、干散货、客滚、邮轮和客运码头泊位岸电覆盖率。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逐步实现港口码头岸电设施配备标准化。除油气化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码头须同步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并在项目核准备案、设计审查、验收、行政许可等环节加强监管。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后投入使用。鼓励现有供电设施存在供电能力不足的、岸电接口与所靠船舶受电设施不匹配等问题的港口码头进行改建并根据需要配备转接装置,提升岸电适配能力。

三、推动船岸岸电常态化使用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琼州海峡客滚船舶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的除外。鼓励靠泊不超过最低时限的船舶使用岸电。鼓励航运企业与码头签订岸电使用协议原则上协议船舶凡靠必接岸电不断提高岸电使用比例。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期间全部使用岸电。

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要建立岸电使用船岸报告、船岸联合检查制度,设立检查工作台账。船舶发现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港口经营人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四、加强船岸岸电信息互通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支持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建立网站、微信小程序、APP等信息化平台,为船舶预约、使用和结算岸电提供便利。

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辖区港口岸电设施配备信息,并通报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应向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准确报送月度岸电设施运营数据。受电船舶应按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的要求,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岸电使用情况,并将岸电使用情况记录留船备查。港口经营人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

五、保障船岸双方用电安全

港口经营人、船舶应建立完善码头岸电供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船舶经营人应明确划分岸电使用安全责任,加大岸电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确保用电安全。

六、强化船岸岸电使用监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码头、船舶岸电使用的监督管理,将岸电使用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内容;建立实施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并通过联合检查、现场抽查、远程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加强对岸电使用情况和岸电设施运营数据的核查和监管工作。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或使用岸电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完善船岸岸电激励政策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以及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多渠道争取财政资金,对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改造予以支持,推动对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出台奖补电价补贴、岸电保险等扶持政策。鼓励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采用多种灵活电价方案,降低岸电收费标准,推动岸电使用成本不超过船舶燃油成本。支持港口经营人建立船舶靠港接电率排名,为使用岸电船舶提供优先靠离泊、作业和给予港口作业费用优惠。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月通报,对于船舶使用岸电比例排名靠前的港口经营人予以表扬,并作为绿色低碳港口重点推荐单位,对于排名靠后的港口经营人进行提醒警示。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港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岸电使用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等情况于每季度末分别报海南海事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填写附件一并报送海南海事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要按季度进行通报对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提醒警示甚至约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县月度岸电使用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218        

此件主动公开)

琼海危防〔2024〕2号 附件:市县月度岸电使用情况表.xls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联系电话:0898-6862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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