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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18-06-12 04:25:27   浏览次数:2540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海船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2所编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

作业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载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船舶;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26条、附则II16条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

作业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程序与布置手册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六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过驳作业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10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本港籍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船籍港内河船舶;

2所编制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六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十五条  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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