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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2 10:30:05   浏览次数:2204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2作业船舶适合从事油料供受作业;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5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6从事保税油供应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提交材料:

1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的证书;

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

5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

6溢油应急设备器材清单、用于作业的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

7供油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8供油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免于提交),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复印件);

9船员适任证书、油轮特殊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提供船员名单);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时);

11从事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交书面材料证明所供燃油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1418条的要求。

办理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五十六条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第三十七条  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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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海事局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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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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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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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清澜镇

三沙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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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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