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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2 11:07:39   浏览次数:2398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局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

    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免于提交);

4(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提供船员名单

5经营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航线运行手册;

7)船舶操作手册

8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9)培训手册;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2)原《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换证时适用)

    如该高速客船是新引进的新型高速客船,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2.年度签注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4《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免于提交)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原件。

    3.夜航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含设备记录及其复印件;

    (4)船员值班安排的复印件;

    (5)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的复印件;

    (6)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原件。

     4.新增航线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营运情况说明;

    (3)航线运行手册;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原件。

     5.证书项目修改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修改项目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海船舶〔202290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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