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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2 11:25:44   浏览次数:2788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管辖,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海事局管辖  

受理部门: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局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3.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需要换发的,持证人应当持原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四十五、四十六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

第四十六条  船舶国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船舶登记证书。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管辖,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海事局管辖

受理部门: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局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提交材料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从境外购买或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或交接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需要换发的,持证人应当持原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四十五、四十六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

第四十六条  船舶国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船舶登记证书。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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