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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海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15-08-12 23:31:04   浏览次数:2391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3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

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

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

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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