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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名称预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0 11:18:10   浏览次数:2153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管辖,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海事局管辖

受理部门: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局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            

具备条件: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船舶取得识别号后,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预留船舶名称:

  (一)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二)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提交材料:

办理预留船舶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

(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党和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所有权变更后仍沿用原船舶名称的,应提交原船舶所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二十五条 船舶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造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船名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八条 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

(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

(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七)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船名经核定使用后,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船名,并将变更情形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申请使用该名称。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重新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原船名。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十九条 船舶取得识别号后,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预留船舶名称:

(一)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二)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第二十条 船舶名称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预留,也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预留。但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名的,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预留船舶名称。

第二十一条 办理预留船舶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

(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登记的,需提交授权

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党和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所有权变更后仍沿用原船舶名称的,应提交原船舶所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理人员收到预留船舶名称材料后,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出具受理意见。

办结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船舶名称预留告知书》;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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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海事局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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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政务中心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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