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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分支海事局(国内、港澳航线船舶)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六十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子项:无
确认条件:
1.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管辖;
2.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相同或者相似;
4.申请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登记、公司旗不得使用下列标志: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相似的;
②同其他国家或地区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其同意的除外;
③带有民族歧视、殖民主义色彩的;
④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⑤复制、摹仿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复制、摹仿、翻译在其经营区域内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的名称或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
提交材料: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
1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 | 1 | ||
3 | 标准设计图纸原件 | 原件 | 纸质版 | 1 |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 |
4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 原件 | 纸质版 | 1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变更登记)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
1 | 船舶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 | 1 | ||
3 | 变更后设计图纸原件 | 原件 | 纸质版 | 1 |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和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 | |
4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 原件 | 纸质版 | 1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遗失/灭失补发)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 | 1 | |
3 | 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 原件 | 纸质版 | 1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污损换发)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 | 1 | |
3 | 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4 | 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 | 原件 | 纸质版 | 1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注销登记)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 | 1 | |
3 | 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 | 原件 | 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定并安排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船舶登记簿并核发证书。(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9号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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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三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初审人员、复审人员与审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