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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0 15:11:21   浏览次数:1746

实施机关: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管辖,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海事局管辖

受理部门:国际航行船舶由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国内、港澳航线航行船舶由分支局海事局政务中心受理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标准设计图纸应当彩色印刷,注明标志的尺寸、颜色、设计者姓名。设计说明应当全面、详细阐述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中图形、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等要素及其组合的特征和含义。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  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三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六十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第六十一条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一并申请。

第六十二条 船舶登记机关经初步审查后,应对其拟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方可予以登记。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变更设计图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六十四条 同一公司的船舶只能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 申请注销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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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政务中心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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