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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船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
适用对象:拟从事船员培训的机构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办或者合作开办船员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开设国家规定的船员培训目,应当经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八条 培训机构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操作人员培训业务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取得相应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证》。
第九条 培训机构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操作人员培训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附件 7);
(二)有符合要求的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理论教学人员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教学人员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附件 8);
(三)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至少 1 名,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专职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 1 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第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操作人员培训业务,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游艇操作人员培训业务申请表(附件 9);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子项:
1. 船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2. 海南自贸港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许可
(一)船员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许可条件:
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提交材料:
船员培训机构许可(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6 |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7 |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8 | 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如适用 |
船员培训机构许可(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6 |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7 |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8 | 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9 | 变更理由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员培训机构许可(延续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6 |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7 |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8 | 符合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员培训机构许可(注销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法人依法终止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注销证明文件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
许可条件:
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提交材料:
船员培训机构许可(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3 |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4 | 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5 | 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6 |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7 |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 原件 | 纸质版 | 1 |
船员培训机构许可(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3 |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4 | 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5 | 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6 |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7 |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8 | 说明变更理由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 | 1 |
船员培训机构许可(延续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3 | 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4 | 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5 | 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6 | 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7 |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 原件 | 纸质版 | 1 |
船员培训机构许可(注销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2 |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原件 | 纸质版 | 1 | |
3 | 法人依法终止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法人注销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海南省
可否网办: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办理流程:
三级审批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初审人员、复审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核。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