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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适用对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子项:
1.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
2.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省部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立项和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涉水工程项目)、分支海事局(除省部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立项和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涉水工程项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施工作业,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打捞沉船沉物。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由于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沉没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海上险情,是指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
海上渡口,是指海上岛屿之间、海上岛屿与大陆之间,以及隔海相望的大陆与大陆之间,专用于渡船渡运人员、行李、车辆的交通基础设施。
许可条件:
1.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2.已制定施工作业方案;
3.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提交材料: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2 | 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适用时 |
3 | 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打捞沉船沉物时 |
4 | 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5 | 与海上施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适用时 |
6 | 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作业方式,施工作业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7 | 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8 | 施工作业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2 | 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适用时)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适用时 |
3 | 与拟新增施工作业船舶和海上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 原件/复印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适用时
|
4 | 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海上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海上设施已纳入施工作业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延续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2 | 申请延期的说明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海域施工作业许可(注销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2 | 申请注销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经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省部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立项和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涉水工程项目)、分支海事局(除省部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立项和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涉水工程项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许可条件:
1. 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 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3. 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提交材料: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2 | 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适用时 |
3 | 沉船沉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打捞沉船沉物时 |
4 | 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5 | 与海上施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适用时 |
6 | 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作业方式,施工作业的水域范围和需要设立安全作业区的建议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等)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7 | 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8 | 施工作业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9 | 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意见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内河水域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时 |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2 | 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清单及船员清单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适用时 |
3 | 与拟新增作业或活动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适用时 |
4 | 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增加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时,应包括新增船舶和内河浮动设施已纳入作业或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的说明)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延续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变更/延续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2 | 申请延期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注销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
2 | 申请注销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经批准的作业或活动水域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
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儋州市洋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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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二级审批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
审核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