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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15-08-12 22:15:08   浏览次数:3454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海南海事局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

受理部门: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海南海事局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

申 请 人: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施工单位

具备条件: 

1.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2.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3.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1)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相关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2)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打捞沉船许可时需要提交;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申请人授权代办许可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4.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施工作业,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打捞沉船沉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第八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合理编制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提交延续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续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无法实施的。

第十九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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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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