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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9 15:30:16   浏览次数:43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人: 

1.承担500 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或在外国港口间航行船舶的海事劳工船东责任的海南省内注册的船东(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2.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自愿申请的海南省内注册的船东(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一、DMLC-PART I

(一)具备条件

1.申请船舶为中国籍5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2.承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责任的船东清晰明确;

3.船东注册地属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审查机关管辖范围。

(二)船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签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1);

2.承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责任船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东委托其它单位承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责任的协议文件;

3.船舶技术资料复印件;

4.被批准的任何实质等效或任何免除证明文件(如适用)。

注:前款所称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三)审查目的和依据:

1.目的:通过审查明确承担《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责任的船东,根据船东提供的申请材料,在DMLC-PART I中应明确指出采用任何的实质等效和任何免除(如有),为船东编制DMLC-PART II提供依据。

2.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修正案公约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证明管理办法》等。

二、DMLC-PART II的审查签发

(一)审查受理条件

1.船东已取得DMLC-PART I;

2.船东注册地属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审查机关管辖范围;

3.船东已编制完成DMLC-PART II文件。

(二)船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初次审查

(1)《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签发申请表》;

(2)DMLC-PART II文本原件、海员就业协议(SEA)和集体协议CBA(适用时)文本原件、船上投诉程序文本原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符合证明(DOC)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连续概要记录(CSR)复印件、DMLC-PART I复印件、起居舱室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适用时)、船员遣返财务担保和船东责任财担保文件复印件;

(4)DMLC-PART II提及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如海事劳工管理手册或相关体系文件)。

2.修改审查

(1)《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签发申请表》;

(2)原DMLC-PART II复印件;

(3)修改后的DMLC-PART II正文原件;

(4)涉及DMLC-PART II修改内容的证明文件(如船东地址变更证明、劳工管理手册等)。

(三)审查目的和依据

1.目的:查验由船东编制的DMLC-PART II所描述的措施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DMLC-PART I及国家规定要求。

2.依据:

船舶所持有的DMLC-PART I;《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修正案公约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证明管理办法》等。

三、海事劳工证书(含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具备条件:

1.申请核发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的船舶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刚交付的新船;

(2)船舶国籍变更;

(3)船东新承担了某一艘船舶的经营责任。

2.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的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2)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4)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3.海事劳工证书到期需要换证的,船东应在证书到期之日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书。如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未发生变化,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不需要经过审查。【可在通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后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海事劳工证书】

4.海事劳工证书需进行中间检查签注的,船东应在证书第2个周年日到第3个周年期之间向发证机关申请安排中间检查,检查通过后由检查组长在证书中间检查签注栏进行签注。

5.海事劳工证书记载事项(如:船东地址)发生变更的,船东可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签发海事劳工证书。

6.海事劳工证书遗失或灭失的,船东可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海事劳工证书。

7.海事劳工证书因污损不能使用的,船东可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海事劳工证书。

提交材料:

1.申请《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适用);

(3)船东同意依法承担海事劳工条件责任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4)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申请《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含到期换发)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复印件;

(5)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复印件(如适用);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申请《海事劳工证书》中间检查签注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DMLC Part II复印件;

(3)上次海事劳工条件现场检查缺陷和观察项及完成纠正相关记录;

(4)上次检查以来PSC/FSC涉及劳工相关缺陷及纠正情况材料;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申请《海事劳工证书》信息变更重新签发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证书所载事项变更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3)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4)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申请《海事劳工证书》遗失补发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遗失补办情况说明;

(3)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海事劳工证书》污损换发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污损补办情况说明;

(3)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4)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①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②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单》,注明受理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操作提示1:当日完成受理,两个工作日内提交部海事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二)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

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四)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四、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海事劳工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受理部门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地址

备注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七、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权限范围内的海事劳工证书核发业务的办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海事劳工证书核发业务流程原则上实施三级审批,但发证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业务的审批层级进行调整。

(二)发证机构应当自受理检查发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或送达文书。

三、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

1.负责申请的受理;

2.负责决定文书的发放;

3.负责标记文书编号(业务流水编号)。

(二)初审人

1.负责审查收存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2.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

(三)复审人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人

1.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

2.负责作出审批决定;

3.负责签发相关证书。

(五)空白证书管理人员

1.负责保管海事劳工空白证书及文书;

2.记录空白证书及文书出、入库台账。

(六)证书制作人员

1.负责领取空白证书;

2.根据审批意见通过指定系统制作证书。

(七)印章管理人员

1.负责保管、按规定使用印章;

2.保管用印记录。

(八)校核人员

1.负责校核证书填写项目和申请书、申请材料的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2.负责校核用章是否准确。

(九)证书发放人员

1.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核查领证人的身份;

2.发放证书并作交接记录。

(十)档案管理人员

1.负责整理登记档案,检查入档材料是否齐全;

2.档案页编号,制定归档材料清单;

3.将档案装订、分类、排列、编号、装盒、保存。

操作提示: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应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做好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工作,证书制作与证书校核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

四、工作流程(应在船员管理系统同步完成)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操作提示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操作提示2:根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船东应当向其注册所在地归属的直属海事局提交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材料。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收存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操作提示2: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3:需核对原件但不留存的,受理人审查与原件一致,复印留存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须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署名并签注日期,受理人签收留存。

操作提示4:申请核发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的船舶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刚交付的新船;

(2)船舶国籍变更;

(3)船东新承担了某一艘船舶的经营责任。

操作提示5: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的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2)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4)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操作提示6:海事劳工证书到期需要换证的,船东应在证书到期之日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书。如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未发生变化,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不需要经过审查。【可在通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后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海事劳工证书】

操作提示7:海事劳工证书需进行中间检查签注的,船东应在证书第2个周年日第3个周年期之向发证机关申请安排中间检查,检查通过后由检查组长在证书中间检查签注栏进行签注。

操作提示8:海事劳工证书记载事项(如:船东地址)发生变更的,船东可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签发海事劳工证书。

操作提示9:海事劳工证书遗失或灭失的,船东可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海事劳工证书。

操作提示10:海事劳工证书因污损不能使用的,船东可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海事劳工证书。

※受理材料清单

² 申请《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适用);

3.船东同意依法承担海事劳工条件责任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4.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² 申请《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含到期换发)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3.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4.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复印件;

5.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复印件(如适用);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² 申请《海事劳工证书》中间检查签注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DMLC Part II复印件;

3.上次海事劳工条件现场检查缺陷和观察项及完成纠正相关记录;

4.上次检查以来PSC/FSC涉及劳工相关缺陷及纠正情况材料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² 申请《海事劳工证书》信息变更重新签发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证书所载事项变更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3.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4.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² 申请《海事劳工证书》遗失补发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遗失补办情况说明;

3.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² 申请《海事劳工证书》污损换发需提交材料:

1.《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2.污损补办情况说明;

3.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4.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4)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单》,注明受理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操作提示1:当日完成受理,两个工作日内提交部海事局。

(二)审核与批准

1.初审

(1)初审人对船东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操作提示1: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初审人员在海事业务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海事劳工证书核发条件、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核发的,需注明理由。初审完成后,初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所有相关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2.复审

(1)复审人对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操作提示1:复审人要审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查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核实有关情况。

操作提示2:复审人应当把控办理时间进度,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复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审批单上填写是否同意的复审意见。复审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需注明理由。复审完成后,复审人员应签注日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审批人员。

3.审批

(1)审批人对初审、复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符合发证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同意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返回初审人员;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在审批单上填写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退回初审人员。

审核内容及要点:

1.海事劳工证书遗失或灭失,船东向原发证书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的,发证机关应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或者经发证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东可以持公告单及有关申请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海事劳工证书补发;公告期内有异议且经发证机关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受理海事劳工证书补发申请。补发的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期应与原发证书的有效期相同。

2.海事劳工证书污损不能使用,船东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的,换发的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应与原发证书的有效期相同。原海事劳工证书应收回。

3.因到期需要换发海事劳工证书的,如现场检查是在证书有效期到期之日的3个月之前完成的,换发的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完成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之日开始计算,不超过5年如现场检查是在证书有效期到期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的,换发的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开始计算,不超过5年。原海事劳工证书可不收回。

4.因《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修改而需要换发海事劳工证书的,船东应根据重新签署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Ⅱ部分》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海事劳工证书,换发的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与原证保持一致。

5.因海事劳工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而需要重新签发海事劳工证书的,重新签发的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期应与原发证书的有效期相同。原海事劳工证书应收回。

6.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

(三)办理结果与告知

1.审批人同意的,由证书制作人员制作《海事劳工证书》,并加盖各直属海事局印章。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初审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并加盖各直属海事局印章;

3.证书发放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海事劳工证书》或《海事业务不予办理决定书》

4.证书发放人员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操作提示1:发证机构应当自受理证书核发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的期限及理由告知公司。

操作提示2:经审定同意发证的,发证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船东颁发《海事劳工证书》《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发证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船东送达《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操作提示3:(1)海事劳工证书上的“船舶编号和呼号”系指船舶国籍证书中的“船舶识别号”;

(2)“登记日期”系指《连续概要记录》所载的船舶在中国的登记日期;

(3)“船东名称和地址”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中的船东名称和地址一致;

(4)海事劳工证书陈述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签发地点和时间”应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的签署地点和时间一致。

(四)归档

办理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操作提示1: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程序符合规范,办理情况登记清楚。

操作提示2: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编辑: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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