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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10-09 15:28:54   浏览次数:1158

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受理机关:海南海事局

适用对象: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船舶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二)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四)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海事管理机构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及其船舶是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海事劳工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事劳工证书颁发及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子项:

许可条件:

1.依法招用船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并为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

2.已保障船员在船舶上的工作环境、职业健康保障和安全防护、工作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生活条件、医疗条件、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已建立符合要求的船员投诉和处理机制;

4.已就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的保险。

提交材料:

国际航行船舶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4

海事劳工检查报告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5

 船员起居舱室设备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如适用

6

船东同意依法承担海事劳工条件责任的证明材料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如适用

7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8

连续概要记录(CSR)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4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5

海事劳工检查报告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延续申请)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船员名单及与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船员遣返费用以及在船就业期间发生伤害、疾病或者死亡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的财务担保或者投保相应保险的证明材料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4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第I部分和第II部分)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5

海事劳工检查报告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如适用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证书所载事项变更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海事劳工证书核发申请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补办情况说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原海事劳工证书及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污损补办时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海事劳工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地址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办理流程:

三级审批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初审人员、复审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核。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编辑: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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