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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15-08-12 22:56:47   浏览次数:1830

实施机关:建造地的直属海事局(海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建造地的直属海事局政务中心(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

(一)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具备条件:

1.已取得船名核准书(新建船舶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重大改建船舶时);

3.已签订船舶建造(重大改造)技术合同,或已取得船舶建造图纸的初步申请确审;

4.船舶设计图纸清单已经得到批准,和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提交材料:

1.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对于拟重大改建船舶,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

2.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技术合同副本。对于船厂自建船舶,可仅提交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附件1规定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或经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足以反映船舶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清单以及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审图意见书和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如有时);

4.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请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审图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

5.验证报告(适用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适用船舶从境外进口后立即实施重大改建或中国籍船舶实施重大改建)。

(二)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具备条件:

1.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建造完工;

2.海事管理机构已在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加盖印章。

提交材料:

1.业经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完工图纸清单;或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含限定船舶于2个月内配齐完工图纸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及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条件证书(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与实施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为非同一机构的,前述含遗留项目的检验报告应移转并经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2.业已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的复印件;或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在建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转让证明文件(仅适用于原拟登记为非中国籍的在建船舶如拟更改登记为中国籍)。

3.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填写相关信息完毕并经船舶检验机构加盖印章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I)》。

办理依据:

(1)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文)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

(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第四条  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七条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办结期限:现场确认完成后3个工作日

办结结果:符合条件的,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Ⅰ/Ⅱ)》一式五份上确认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告知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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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编辑:政务中心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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