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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4-10 11:11:29   浏览次数:1869

实施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国际航线船舶),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国内、港澳航线船舶

申 请 人: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提交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如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开工的批准文件及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证明材料);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第二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九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

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帕,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条 申请人可以携带中请材料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但是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办结期限: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初审意见报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事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识别号授予。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授予船舶识别号;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识别号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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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海事局政务中心

八所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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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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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三亚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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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清澜镇

三沙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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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编辑:政务中心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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