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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免证明出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05-22 15:29:36   浏览次数:1669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具备条件:

1.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确需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

    2.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2)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出具特免证明。

提交材料: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申请理由

原件

纸质版

1


2

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原件

纸质版

1


3

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原件

纸质版

1

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4

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版

1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第三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第三十一条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出具特免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
  (一)申请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五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898-68626170

   办理流程:受理:海事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核:海事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海事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办理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审批不通过应作不予许可的决定,并注明相关理由。

                       办结:审批通过后,海事部门签发相应证书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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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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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儋州市洋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八所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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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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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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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三沙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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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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