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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分支海事局(国内、港澳航线船舶)
适用对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子项:无
确认条件:
1.依法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2.根据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和总功率等情况依据配员表的要求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3.根据船舶机舱的自动化程度和航行时间对船舶配员进行减免。
4.根据船舶航区及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情况确定GMDSS操作人员。
提交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航行国际航线: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
3 | 入级证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
4 | 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薄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
5 |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薄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客船安全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
6 | 配员减免申请 | 原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申请减免时 |
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
3 | 配员减免申请 | 原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申请减免时 |
4 | 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换发、补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
3 | 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原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适用于污损换发 |
4 | 到期换发的,提交船舶检验证书 | 原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
5 | 污损换发或遗失补发的,提交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件 | 原件 | 纸质版/电子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值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泓洋路9号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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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三级办理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初审人员、复审人员与审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
审定:审定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