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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15-08-13 00:04:12   浏览次数:2351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负责国内、港澳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负责国内、港澳航行船舶)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可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办理国籍证书时提交材料已包含下列材料,可免于提交。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入级证书及入级证书复印件; 

3)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复印件;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复印件、客船安全证书复印件;

5)配员减免申请(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内填写);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4)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换发、补发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换发-);

5)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6)述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1年第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第十条  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受理部门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及传真

地址及邮编

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8:30-12:00

14:30-17:30

(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8626559(24小时)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杜鹃路13号

邮编:570105

海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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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898-68626241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杜鹃路13号

邮编:5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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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传真:0898-63326623

地址:文昌市文清大道

邮编:57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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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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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海事局政务中心

邮编:57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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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东方市解放西路

邮编:572600

三亚海事局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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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7:30

(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传真:0898-8825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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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72000



 

编辑:政务中心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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