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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负责国内、港澳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负责国际航行船舶),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负责国内、港澳航行船舶)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
可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办理国籍证书时提交材料已包含下列材料,可免于提交。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入级证书及入级证书复印件;
(3)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复印件;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复印件、客船安全证书复印件;
(5)配员减免申请(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内填写);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4)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换发、补发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换发-);
(5)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6)述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二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如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及传真 | 地址及邮编 |
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 | 8:30-12:00 14:30-17:30 (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559(24小时) |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杜鹃路13号 邮编:570105 |
海口海事局政务中心 | 8:30-12:00 14:30-17:30 (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2898-68626241 传真:0898-68626241 |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杜鹃路13号 邮编:570105 |
清澜海事局政务中心 | 8:30-12:00 14:30-17:30 (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传真:0898-63326623 | 地址:文昌市文清大道 邮编:571339 |
洋浦海事局政务中心 | 8:30-12:00 14:30-17:30 (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传真:0898-28810611 | 地址: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海事局政务中心 邮编:578101 |
八所海事局政务中心 | 8:30-12:00 14:30-17:30 (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传真:0898-25510739 | 地址:东方市解放西路 邮编:572600 |
三亚海事局政务中心 | 8:30-12:00 14:30-17:30 (周末及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传真:0898-88258715 | 地址: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邮编:57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