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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海船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2.所编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
作业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载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船舶;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26条、附则II第16条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
作业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程序与布置手册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过驳作业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10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本港籍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船籍港内河船舶;
2.所编制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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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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