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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18-06-12 04:25:27   浏览次数:2138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海船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2所编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

作业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载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船舶;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26条、附则II16条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

作业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的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的要求和《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程序和布置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程序与布置手册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本船籍港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过驳作业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150总吨及以上从事海上油船间货油过驳作业的本船籍港油船;

2《过驳作业计划》内容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油污手册》第一节:预防,以及国际航运公会和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的出版物《船到船过驳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过驳作业计划(一式两份);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过驳作业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

实施机关: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10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本港籍海船,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本船籍港内河船舶;

2所编制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符合相关编制指南要求。

提交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的在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备注:无特殊说明,所有材料复印件均提供一份,以A4纸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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