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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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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辖区国际航运公司,包括同时管理国际及国内航行船舶的公司)、分支海事局(辖区国内航运公司,国内航行船舶)
适用对象: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133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 交通部 |
子项:
1.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许可条件: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应满6个月。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提交材料: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 |
3 | 安全管理手册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6 | 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如有 |
7 | 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临时符合证明核发(补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临时符合证明》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符合证明》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临时符合证明》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符合证明》原件 | 原件 | 纸质版 | 1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初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如有修改 |
3 |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年度签注)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如有修改 |
3 |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换证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如有修改 |
3 | 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补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符合证明》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符合证明》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符合证明》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符合证明》原件 | 原件 | 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临时符合证明》《符合证明》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许可条件: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提交材料: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船舶管理协议 | 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代管船舶 |
5 | 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或情况说明 | 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6 | 代管船舶评估报告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代管船舶 |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原件 | 原件 | 纸质版 | 1 |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展期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证书展期情况说明及客观证据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如有修改 |
3 | 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4 | 船舶管理协议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代管船舶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中间签注)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如有修改 |
4 | 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船舶管理协议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代管船舶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换证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如有修改 |
4 | 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5 | 船舶管理协议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代管船舶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变更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变更理由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补发申请)
序号 | 材料 | 材料内容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注意事项 |
1 |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2 | 《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安全管理证书》丢失、灭失情况说明 | 原件 | 电子版/纸质版 | 1 | |
3 | 《安全管理证书》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安全管理证书》原件 | 原件 | 纸质版 | 1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证书》
许可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可否网办:是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受理部门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地址 |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 海南省儋州市洋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 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
办理流程:
三级审批流程
受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应当提交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应当核对原件的申请材料是否已核对原件等,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提交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管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并出具《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4)非当场办结事项,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5)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非当场办结的,应当出具《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实施“高效办成一件事”等创新海事服务举措的事项,申请材料应当根据相关机制规定办理。
初审:初审人员应当按照政务履职标准要求逐项审查政务办理申请信息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
初审人员、复审人员与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复审:复审人员应当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提出是否同意的拟处理意见,报审批人员审核。
审批:审批人员应当对初审、复审人员提出的拟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对照政务履职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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