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海事之窗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网上申报

更多>>

  • 通航管理
  • 危管防污
  • 船舶监管
  • 船员管理
  • 公司管理

在线访谈 访谈预告进入访谈

摘要:近年来,游艇经济发展迅速,乘游艇出海游玩给人们带来一种全新的娱乐方式,西沙水域辽阔、景色迷人,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艇航行到西沙水域开展旅游观光。为防范化解辖区远距离航行游艇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和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辖区水上交...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大厅 > 办事指南 > 危管防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4-10-09 14:58:03   浏览次数:2832

备案机关:海南海事局(国际航线船舶)、分支海事局

子项:

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2.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

3.《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

4.《船舶载运辐射核燃料货物船上应急计划》备案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备案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第八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理海域的渔港和渔业船舶停泊点及周边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
  装卸油类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应当编制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37条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备案材料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船舶防污染文书备案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其复印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

备案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50总吨及以上的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第八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理海域的渔港和渔业船舶停泊点及周边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
  装卸油类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应当编制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第十七条: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备案材料: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船舶防污染文书备案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其复印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文本原件(一式三份)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

备案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本船籍港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的非油船用于替代《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条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第八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理海域的渔港和渔业船舶停泊点及周边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
  装卸油类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应当编制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第十七条: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备案材料: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船舶防污染文书备案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其复印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文本原件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船舶载运辐射核燃料货物船上应急计划备案

备案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运辐射核燃料货物的船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的要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度放射性废料规则》第10.2条。

备案材料:

序号

材料

材料内容

材料类型

份数

注意事项

1

船舶防污染文书备案表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其复印件

电子版/纸质版

1


3

船舶载运辐射核燃料货物船上应急计划文本原件

原件

电子版/纸质版

3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备案其他要求: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可否网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监督

  (一)咨询方式。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012395;海南海事局政务咨询电话:0898-68662411;“海事通”APP(可通过手机APP“应用市场”下载)。

 (二)监督方式。全国统一监督电话:010-65293124;海南海事局监督电话:0898-68626127。网络监督方式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http://www.msa.gov.cn海南海事局网站http://www.hn.msa.gov.cn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受理部门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地址

海南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8662411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海口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8626241

海南省海口市红棉西路11号

洋浦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28810900

海南省儋州市洋浦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八所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25531071

海南省东方市解放西路

三亚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88258715

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

清澜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3328467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417号

三沙海事局

政务中心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上班)

联系电话:0898-66836675

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7号(海口办事处)

 

办理流程:

一级办理流程。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备案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接收。



编辑:本站编辑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船舶防污染文书签注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联系电话:0898-68626002

ICP备案号:琼ICP备2020003053号     技术支持:海南易鼎天成

琼公网安备:46001339002-00008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91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