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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码使用核准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分支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设备(AIS) 3.具有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设备(DSC) 4.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等安全报警装置 (二)申请船舶呼号的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应持有有效或同时申请办理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提交材料:
(一)申请/补办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证书:
1.网上办理(需在附件中上传电子版):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 (2)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一般为第6、9页,内河船舶一般为第8页),新船可提交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代替船检证书相关页; (3)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纸质材料办理: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申请表; (2)舶国籍证书或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面页和第一页复印件(一份); (3)船检证书上载明航行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相关页(一般为第6、9页,内河船舶一般为第8页),新船可提交相关无线电设备船用产品证书扫描件代替船检证书相关页; (4)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注销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证书:
1.网上办理(需在附件中上传电子版):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函; (2)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纸质材料办理: (1)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注销申请函; (2)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时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申请船舶呼号
网上办理 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申请表,与核发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同时办理。
2.纸质材料办理 (1)与核发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同时办理 (2)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申请表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五条: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其他船舶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船舶识别号:(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