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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洋浦港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洋浦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洋浦VTS系统)区域(以下简称洋浦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浦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洋浦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洋浦VTS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在洋浦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下列船舶,必须按照《VTS服务指南-(中国)-(洋浦交管中心)》的规定向洋浦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一)客船;
(二)外国籍船舶;
(三)危险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四)从事拖带的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六)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船舶动态报告包括驶入报告、进港报告、抵港报告、变化报告、开航报告、活动报告。
第五条 船舶在洋浦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人员遇险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洋浦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损坏、失常、移位、漂失,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洋浦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按照《VTS服务指南-(中国)-(洋浦交管中心)》的规定向洋浦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洋浦VTS中心的工作和守听甚高频通讯频道为08(VHF CH 08),备用频道为65(VHF CH 65)。船舶报告应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九条 船舶在洋浦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适用于洋浦VTS区域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十条 洋浦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船舶交通组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船舶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一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在规定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水域登离被引船舶时,应征得洋浦VTS中心同意。
第十二条 船舶在洋浦VTS区域内应选择公布的锚地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第十三条 任何船舶不应在航道、港池及禁锚区内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的,应立即向洋浦VTS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作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在作业前通报洋浦VTS中心。
第十五条 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保持AIS的正常使用并正确显示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船舶在洋浦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洋浦VTS中心规定的VHF CH 08上保持守听,并遵守无线电通讯秩序。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七条 洋浦VTS中心必要时可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及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洋浦VTS中心可提供上述信息。
第十八条 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遇恶劣气象环境等导致航行困难时,应船舶请求,洋浦VTS中心经评估后可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或航行安全建议。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服务时,应及时报告洋浦VTS中心。
第十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洋浦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二十条 洋浦VTS中心认为必要时或应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有关救助、打捞或污染清除等信息,并协助进行救助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洋浦VTS中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洋浦VTS区域是指L1、L2、L3报告线与海岸线围成的通航水域:
L1报告线为A点(19°52′22″N/109°15′20″E)与B点(19°52′18″N/108°54′24″E)的连线;
L2报告线为B点(19°52′18″N/108°54′24″E)与C点(19°37′59″N/108°54′28″E)的连线;
L3报告线为C点(19°37′59″N/108°54′28″E)与D点(19°38′03″N/109°07′33″E)的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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