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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关于印发邮轮海上游安全管理特别措施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日期:2021-12-14 18:02:21   浏览次数:586

琼海船舶202125

各相关邮轮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各分支海事机构

为加强海南辖区邮轮海上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海南邮轮海上游安全管理特别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20211214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邮轮海上游安全管理特别措施

 

为加强海南辖区邮轮海上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促进邮轮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以下安全管理特别措施。

一、制定航行计划。邮轮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根据航区水域通航条件、邮轮安全技术状况和相关管理要求,制定邮轮海上游航行计划,报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航行计划应当明确相关航线的航行限制条件、邮轮的安全开航条件及水上游乐活动的安全限制条件等。

二、开展开航前自查公司应当为邮轮编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邮轮船长应在开航前组织对船舶适航、人员适任等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并在自查清单上签字确认。《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至少在船保存两年,以备检查。邮轮应当在开航前收集整个航程期间的气象海况预报情况,掌握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不满足安全开航条件的不得开航。

三、跟踪船舶动态。公司应当加强相关岸基通讯设备配备,为邮轮配备北斗等定位系统,指定专人跟踪邮轮动态,确保实时掌握邮轮船位与航行情况。邮轮应当指定一名熟悉汉语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船岸联络员,确保邮轮与岸基及相关海上执法部门之间信息传递畅通。

四、加强航行安全值守。邮轮进出港口或航经渔区等船舶通航密集水域时,应当增加必要的值班人员在驾驶台协助了望,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

五、保障涉水游乐活动安全。邮轮应当制定涉水游乐活动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在禁锚区、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自然保护区等水域开展涉水游乐活动。邮轮开展涉水游乐活动期间,应当加强船员值班和现场管理。当现场不具备安全开展涉水游乐活动的条件时,应当立即停止,确保游客安全。

六、强化污染防治及危险品管理。公司应当提前向旅客公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携带的危险品名录,制定违规携带危险品上船的处置措施。邮轮不得在港内排放船舶灰水;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排放生活污水时,应当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航速不低于4节,其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

七、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公司及邮轮应当制定防台风等各类应急预案,并报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要为在邮轮上承担旅客应急管理职责的岗位,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汉语普通话交流能力的船员。邮轮应当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保安和防污染等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八、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公司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并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防控制度应明确风险地区旅客限制、梯口管控、隔离场所、通风要求、国内外疫情信息收集与传递、应急处置等措施。

九、推进行业共建共治共享。运营同一航线的各公司应当共享涉及航行风险、专线气象、疫情防控等影响邮轮运营安全的信息,并签订海上紧急情况互助协议,相互提供必要的船岸应急处置资源。

十、做好邮轮监督检查。邮轮首次开展海上游运营前应当向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缺陷。此后,邮轮在海上游运营期间,应当每三个月接受一次由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

 

抄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联系电话:0898-6862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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