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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事局船舶法定检验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事局辖区船舶法定检验监督,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海事局对管辖范围内从事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的被认可组织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以及海南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船舶法定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海南海事局按照职责和授权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检验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活动监督,指导各分支海事机构开展船舶营运检验活动监督。
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的船舶营运检验活动监督。
第四条 海南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对检验机构和船舶检验活动监督坚持公正、法治、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检验机构监督应组建检查组,检查组由三至五名具备三年及以上船舶检验监督经验的海事执法人员组成。
第六条 海南海事局每年对检验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检验机构本年度已接受或拟接受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资质复核、不定期检查的,外国验船公司检查的,海南海事局不再开展当年年度检查。检验机构是外国验船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开展年度检查时应与入级检验监督合并进行。
年度检查内容包括:
(一)船舶法定检验质量控制机制执行情况;
(二)海事法规和国际公约在检验活动中的落实情况;
(三)新建船舶与水上设施检验情况;
(四)营运船舶与水上设施检验情况;
(五)法定船用产品检验情况;
(六)船运货物集装箱检验情况;
(七)船舶检修检测质量管控情况;
(八)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海南海事局对检验机构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后,应向检验机构出具纸质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和整改意见,检验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海南海事局。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不符合项的,海南海事局应当及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八条 海南海事局应对检验机构的船舶检验质量控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建立船舶法定检验质量控制机制,通过对船舶检验质量后评估、检验过程记录等方式提升船舶检验质量,相关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九条 海南海事局应每季度向辖区检验机构、船舶建造企业收集船舶建造检验信息。检验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海南海事局报告本年度开展的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
第十条 海南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船舶检验质量进行监督,监督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船舶安全监督;
(二)船舶登记审查;
(三)事故调查;
(四)船舶检验质量调查;
(五)船舶建造检验监督;
(六)船舶营运检验监督。
第十一条 海南海事局应每年抽取辖区内的新建或改建船舶进行船舶建造检验监督。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应抽取到达其辖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船舶营运检验监督。船舶建造检验监督、营运检验监督以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海南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建造检验监督、营运检验监督完成后应当向检验机构、船舶建造企业或船舶出具监督报告。报告应列明监督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检验机构、船舶建造企业和船舶应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海南海事局应对检验机构实施检修检测服务机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对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落实有关船舶检修检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海南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时发现存在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在监督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船舶检验管理系统通报给检验机构。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存在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的重大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在监督检查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海南海事局。海南海事局应对发现的或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的重大船舶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通报给相关检验机构,并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十五条 有以下几种情形时海南海事局可组织对检验机构进行船舶检验质量调查:
(一)所检验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经初步事故调查可能涉及船舶检验责任的;
(二)所检验的船舶被实名举报、投诉存在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
(三)所检验的船舶被主管机关通报存在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
(四)海南海事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船舶检验质量调查的其他情形。
船舶检验质量调查应覆盖引发调查的原因、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内容,必要时可以扩大调查范围。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配合海南海事局开展船舶检验质量调查,实施船舶检验质量分析。经调查确认存在检验质量问题的,检验机构应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海南海事局。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船舶建造企业和船舶等单位对海南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检验监督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重大不符合项系指《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存在的情形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检验人员存在的情形。
船舶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系指2021年9月1日修订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事故等级,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海南海事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2023年12月21日